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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与伊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伊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伊兵。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伊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国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巩象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