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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白×与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3号原告白××,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隗××,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绍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