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白×与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3号原告白××,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隗××,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绍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