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胡挺与胡挺、赵爱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胡挺,赵爱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4344号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昶昶。委托代理人:何全青。委托代理人:胡再再。被告:胡挺。被告:赵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挺、赵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已减半)、保全费340元,合计643元,由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定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安邦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