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告曹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曹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314-3号申请人朱某某,男,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著作堡镇黑林台村。被申请人曹某,女,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杨孟达村。被申请人郑某,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纲堡乡杨孟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曹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于2015年3月16日做出(2015)苏民三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曹某、郑某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存款7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做出(2015)苏民三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其提供的7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朱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存款700000元(户名:朱某某,账号06-115XXXXXXXXX458)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上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启军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