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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钟厚兵与张永祥 李卫容工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厚兵,张永祥,李卫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钟厚兵,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被执行人张永祥,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被执行人李卫容,女,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祥、李卫容支付申请执行人钟厚兵民间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永祥、李卫容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祥在泸县国土资源局有以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挂靠承包工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44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永祥挂靠于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泸县国土资源局的应得工程款22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