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美与杜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杜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6号原告:王美,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杜彬彬,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美与被告杜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单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美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