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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世胜与何结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胜,何结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95号原告:杨世胜,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1334。被告:何结好,女,瑶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127。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20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胜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