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刑初字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2刑初字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2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1月15日被释放。2015年8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农民。2007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2月18日被释放。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被告人邵某,农民。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文亮、代理检察员张明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上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黑色铃木牌125型摩托车窜至武邑县圈头乡圈头村、龙店乡刘庄村,分别将胡某停在圈头街牌坊北侧空地上“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330元)、李某丙停在刘庄村北街一胡同内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5141元)盗走,后卖于被告人邵某。邵某明知是盗来的车辆,分别以1400元、1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又分别以1600元、19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案发后,被告人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收赃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3500元。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李某甲1982元、李某乙5215元,现已退还失主胡某2056元、李某丙5141元。上述事实,有失主李某丙、胡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购车收据及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前科及到案情况有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退赃情况已记录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某明知赃物而买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被释放不足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此次又系第三次犯罪,对其应从重处罚,结合其犯罪性质、次数、时间间隔情况,对二被告人应适用较大的从重处罚幅度。被告人邵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大部分赃款已追还失主,被告人邵某退出非法所得,以上均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二、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三、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责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退赔胡某1274元。五、作案工具黑色铃木牌125型摩托车(冀T×××××)一辆予以没收。(未缴罚金及退赔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岳建民审 判 员 张晓杰代理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