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南宁翔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威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翔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柳州市威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翔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车春,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航祖兴,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市威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宾清秀,该××董事长。南宁翔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威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柳仲仲裁字第005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翔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州市威泰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威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