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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青山与赵凯旋、淮北市盛秦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山,赵凯旋,淮北市盛秦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72号原告:张青山,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士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凯旋,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盛秦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秦凯,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山诉被告赵凯旋、淮北市盛秦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青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凯旋所有的皖F号小型汽车一辆,并由张青山、沈玉英(身份证号码为)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相山区纺织路幢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张青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凯旋所有的皖F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张青山、沈玉英(身份证号码为)共同共有的位于相山区纺织路幢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汉族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汉族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