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621-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21-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发,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李长发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完毕(双方自行交付),现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长发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