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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30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于洪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