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30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新法,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于洪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