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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99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占荣,平凉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怀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占荣、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明显不和,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78000元;返还金首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彩礼当时收了76000元,婚后原告有家庭暴力,被告要求带走陪嫁物电视机1台、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及个人用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证2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曾生育。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破裂,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家实收彩礼76000元;被告陪嫁物有电视机1台、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及个人用品。衣买力在共同生活其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就陪嫁物达成了协议,应尊重双方的意见。原、被告只对彩礼返还未能达成协议,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原告经济损失较大,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首饰,被告不��意返还,没有强制返还的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被告刘某某娘家陪嫁物电视机1台、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及个人用品由其带走;三、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高某某彩礼60800.00元;四、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项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