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与简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简艳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47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69号。负责人吴向农,行长。被告简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诉被告简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4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82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