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传统与王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统,王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53号原告刘传统,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明武,居民。被告王洪坤,居民。原告刘传统与被告王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传统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传统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王洪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洪坤承担。该费用原告刘传统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刘传统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