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夏有超诉王振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有超,王振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76号原告夏有超,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振州,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有超诉被告王振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有超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有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