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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夏有超诉王振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有超,王振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76号原告夏有超,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振州,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有超诉被告王振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有超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有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