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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苋哲与被执行人曹冉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苋哲,曹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1号申请人李苋哲。被执行人曹冉冉。申请人李苋哲与被执行人曹冉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