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燕与于湘平、赵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于湘平,赵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068号原告张燕,女,1969年出生,汉族。被告于湘平,女,1968年出生,汉族。被告赵学林,男,1970年出生,汉族,系被告于湘平之夫。原告张燕诉被告于湘平、赵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燕所主张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因被告于湘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麒娇审 判 员 梁树民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