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106民初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莱与叶海舟、史姜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莱,叶海舟,史姜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106民初第299号原告:张莱,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熊红林,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海舟,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史姜飘,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莱与被告叶海舟、史姜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海舟、史姜飘银行存款816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自愿以其位于洪湖市人民路房产局宿舍1幢2单元3楼302室房屋、别克牌小型轿车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叶海舟、史姜飘银行存款816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产权人为张莱的位于洪湖市人民路房产局宿舍1幢2单元3楼302室房屋(洪湖市房权证新堤字第××号)。三、查封原告张莱的别克牌小型轿车(鄂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