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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周庄社区六组与卢中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周庄社区六组,卢中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周庄社区六组(以下简称周庄六组),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周庄社区*组。负责人徐喜云,任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必贤,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耀鑫,许昌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中强。委托代理人马炳义,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周庄社区六组因与被上诉人卢中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七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周庄社区六组的负责人徐喜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必贤、贾耀鑫、被上诉人卢中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炳义、菅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七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263元,退还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周庄社区六组。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