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致珀与安宗亚、王红兵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致珀,安宗亚,王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210号申请人杨致珀,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安宗亚,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红兵,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杨致珀与被申请人安宗亚、王红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宗亚、王红兵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宗亚所有的位于巩昌镇长安路翡翠新城三期五号楼二单元261室,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致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宗亚、王红兵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宗亚所有的位于巩昌镇长安路翡翠新城三期五号楼二单元261室。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