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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赵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52号罪犯赵会军,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城关镇南马道巷38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4日以(2000)咸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另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5月11日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5日作出(2003)陕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会军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自2003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渭中法刑执减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4日止。于2009年5月14日由庄里监狱调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于红石岩监狱服刑期间,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会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赵会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会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会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