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6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朱军飞与刘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马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军飞,刘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特6号申请人朱军飞,男、汉族,1988年2月8日生。被申请人刘新春,男、汉族,1990年1月21生。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陕0626民特2号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由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赔偿款32850元,请求解除对朱军飞驾驶的陕AA3Q**号小型轿车的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军飞驾驶的陕AA3Q**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