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卫民申请执行成都九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民,成都九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民。被执行人成都九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29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李卫民申请执行成都九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九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商业城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530.5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