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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应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应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52号申请人姚应科,男,生于1952年1月22日,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号院*排**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520122441X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98号负责人赵军,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继,公司经理。申请人姚应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申请到期案款66326.28元,诉讼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自动履行,申请人亦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