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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晓辉与被告王春玮、马晓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辉,王春玮,马晓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54-1号原告潘晓辉,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王春玮,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被告马晓程,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辉与被告王春玮、马晓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晓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红旗东路御景观海城小区1号楼1601号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2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晓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红旗东路御景观海城小区1号楼1601号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20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告王春玮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