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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其云与邢文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云,邢文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周其云。委托代理人张素华。被执行人邢文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其云与被执行人邢文印(2015)辰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津AFE3**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以及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东海岸家园18-1-2603号房屋一套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所查封的汽车及房屋,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已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