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温学清与温亚龙温学清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才,温学清,温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第67号行员张建伟申请执行人:杨玉才。被执行人:温学清。被执行人:温亚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2008)德城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温学清、温亚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学清、温亚龙名下的银行存款5033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