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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孔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孔某某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黄增城,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村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孔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清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增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李某甲和孔美兰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1986年8月13日,原告在家附近见到被告出生未满月就被遗弃在路边,原告出于爱心就收养被告,为其取名李丽。因不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原告没有与被告办理收养登记,不久就将被告交给原告配偶的哥哥孔凡申收养,并改名孔某某。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1999年由于户籍政策允许,原告以养父名义为被告办理广州户口。2015年5月13日,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被告实际已在河南省有户口,属重户故注销被告广州户口。原告与被告虽有收养之名,但实际并无收养事实,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养父女关系无效。被告未辩称。经审理查明,李某甲与孔美兰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1986年8月13日,原告在家附近见到被告出生未满月就被遗弃在路边,原告欲收养被告为养女,因不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原告没有与被告办理收养登记。不久原告将被告交给孔美兰的哥哥孔凡申收养,改名孔某某并在河南省太康县公安局办理了户口。1999年原告以养父名义为被告办理广州户口。2015年5月13日,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被告实际已在河南省有户口,属重户故注销被告广州户口。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孔某某系弃婴,原告李某甲欲收养孔某某为养女,因不符合当时法规、政策规定,原、被告之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被告孔某某实际由孔凡申抚养长大,原、被告之间也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养父女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克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