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曲贝贝与张科翼、薛白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贝贝,张科翼,薛白,青岛建设物业有限公司香缇树物业服务中心,青岛瑞庆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019号原告曲贝贝。委托代理人陈萍。被告张科翼。被告薛白。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建设物业有限公司香缇树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北路108号。被告青岛瑞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台东三路81号306房间。法定代表人赵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大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贝贝与被告张科翼、被告薛白、被告青岛建设物业有限公司香缇树物业服务中心、被告青岛瑞庆地产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贝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贝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贝贝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