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佳东与陈美元、廖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佳东,陈美元,廖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582-1号原告林佳东。委托代理人胡洋,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元。被告廖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佳东诉被告陈美元、廖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于2015年7月6日调解结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的房屋予以解封、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厂房一予以解封、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厂房二予以解封、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仓库一予以解封、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前仓库二予以解封。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厂房一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厂房二的查封。四、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仓库一的查封。五、对担保人沈阳富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仓库二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