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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单慧诉多岩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单某。被告多某。原告单某诉被告多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多梓浩,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2年3月开始分居,原告已经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审理查明,原告单某与被告多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多某某(2005年2月26日出生),现在上小学五年级。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被告喝酒发生吵打,双方自2012年3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原、被结婚虽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但原告因感情不和已经离家三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原告坚持离婚,故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婚生长子现与被告共同生活,由其继续抚养为宜,原告应给付子女抚养费,参照我省生活水平及实际情况,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单某与被告多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多某某由被告多某抚养,原告自2016年1月开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此款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延安人民陪审员  孙 富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