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陈礼凤申请执行舒燕红民间借贷纠纷(2015)凯执字第5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凤,舒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陈礼凤。被执行人舒燕红。因被执行人舒燕红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舒燕红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礼凤22.4万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26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5年4月2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陈礼凤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舒燕红与杨宏华共同共有的位于凯里市鑫鼎国际名居鑫阳居3单元22**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200****,建筑面积116.84平方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燕红向本院辩称其与杨宏华已办理离婚,且财产分割时该房屋归杨宏华所有,故认为该房屋作为本案的案外人财产不应被执行。经本院查明,本案中被执行人舒燕红所欠申请执行人陈礼凤的债务发生在舒燕红与杨宏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舒燕红与杨宏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舒燕红与杨宏华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杨宏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对被执行人舒燕红与杨宏华共同共有的位于凯里市鑫鼎国际名居鑫阳居3单元22**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200****,建筑面积116.84平方���)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祖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