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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王某甲、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王某甲,计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甲,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计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甲、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