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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雒某、李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某,李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雒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雒某身份同上,系李某母亲。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姜攀某、姜岁某,系该组村民代表。雒某、李某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雒某、李某征地补偿款共计42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农村经济合作社、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43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83号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一村民小组:雒某、李某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雒某、李某征地补偿款共计425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