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何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个体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婧慧,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韦卜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黄婧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17时许,在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红河农场白沙沙场内,被告人何某和被害人梁某因砍树问题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梁某手持一把铁锤,何某手持一把月刮,双方手持工具相互殴打,致梁某的左手前臂受伤。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因本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辩护人黄婧慧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属家庭矛盾,被告人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以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作为量刑的刑期,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17时许,在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红河农场白沙沙场,被告人何某因帮被害人梁某母亲范亚欢砍伐沙场内的树木而遭梁某咒骂,之后两人发生争吵,情绪激动。梁某先拿铁锤欲打何某,何某亦拿月刮来应战,最后互殴,致梁某的左手前臂受伤。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1日17时许,梁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刚刚在红河农场白沙队沙场内被何某用月刮打伤。(2)户籍证明证实,何某出生于1966年4月14日。(3)来宾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放射科检查报告书、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及收费收据证实,被害人梁某于2015年7月1日到该医院住院治疗,19日出院,被诊断为:1、左尺桡骨骨折;2、左桡神经挫伤;3、左桡侧腕伸肌腱断裂;4、左前臂软组织挫裂伤。被害人在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23870.7元。(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6日9时许,公安民警到红河农场白沙队白沙沙场将被告人何某传唤到案。(5)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从现场提取作案工具铁锤、月刮各一把,并已扣押。2、被害人陈述梁某陈述,2015年7月1日16时许,其到其家位于红河农场白沙队的白沙沙场时,见承包其家沙场的老板何某正在砍其家的树,其便与他理论,后争吵起来。其母亲范亚欢说,是她叫何某砍的,叫其不要管。但其认为,树是其父留下的,其要管,其又与何某、范亚欢吵起来。过了约10分钟,何某拿了一把月刮过来要打其,其即随手拿起一把铁锤。何某用月刮打其,其就用铁锤挡,但未能挡住,其左手小臂被打伤。其受伤后立即跑开,何某还拿月刮追其十几米。3、证人证言(1)范亚欢证明,梁某是其儿子,何某是承包其家沙场的老板。2015年7月1日16时许,其叫何某砍沙场旁边的几棵树来做顶筒。后来梁某来到沙场阻止何某砍树并辱骂何某。其向梁某解释并叫梁某不要骂何某,梁某不但不听反而骂其。何某又叫梁某不要骂人,梁某也不听,还拿起铁锤要殴打何某,何某拿月刮去挡,在挡的过程中打对梁某左手腕。梁某受伤后即离开现场。(2)何铭证明,其和何某共同承包白沙沙场。2015年7月1日15时许,梁某来到沙场说,哪个砍他的树?哪个砍树就砍死哪个,还叫他侄女对现场进行拍照。其说是他妈范亚欢喊何某砍的。他就在那里骂人,一会他就走了,其接着打电话跟何某讲了这件事。16时许,何某和范亚欢来到沙场,并打电话叫梁某来处理。梁某到沙场后,讲树是他的,并骂范亚欢,何某和他理论,他便和何某吵起来,情绪比较激动。梁某在他身边拿起一把铁锤,想打何某,何某则在旁边拿了一把月刮过来挡梁某的铁锤,月刮划对梁某的左手致梁某受伤。(3)梁玲容证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发现白沙沙场的桉树被砍后,将此事告诉其叔叔梁某。不久,其看见梁某和其奶奶(范亚欢)在沙场争吵,其奶奶说树是她喊何某砍的,不关梁某的事。梁某又问何某为什么砍他的树?何某大声说是其奶奶叫他砍的,两人也吵起来。吵了十几分钟,梁某说哪个砍他的树全家死光光。何某听后对梁某说以后小心点。何某还回到网筛旁边的房子外拿一把月刮过来,梁某则在旁边拿了一把铁锤握在手上,他们两人便打了起来。当时梁某刚提起铁锤至他小腿位置,何某就用月刮打梁某左手,梁某左手受伤后即往沙场大门方向跑,何某还拿月刮追,但未追上。当时其在现场,离他们约有6米远。(4)谢丽表证明,其是何某请去改造沙场的人。事发当天,梁某去沙场找何某,何某当时不在,只有其和何铭在。梁某说何某乱砍他的树,并骂何某。待何某和梁某母亲范亚欢回到沙场后,梁某就和范亚欢吵架,何某便叫梁某不要骂人,梁某又和何某争吵并互相打起来。当时是梁某先拿铁锤,何某见梁某拿铁锤后也去拿月刮,然后双方都举起工具打对方。当时其距离他们有八九米远。3、鉴定意见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梁某本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何某供述,2015年7月1日11时许,其和范亚欢到蒙村乡供电所办事,何铭打电话给其说梁某在沙场闹事。其和范亚欢回到沙场后,梁某已不在沙场,何铭即打电话叫梁某到沙场。梁某到沙场后,先和范亚欢争吵起来,谩骂范亚欢。之后又骂哪个砍他的树,其叫梁某不要骂人,但梁某不听,还点名骂其,其向梁某走去,梁某见状从旁边拿起一把铁锤并向其走来,其转身到距其约两米远的地方拿来月刮,其与梁某互相走向对方。走近时,梁某举起铁锤从右上往下打其,其则用月刮从右下往左上去挡梁某的铁锤,之后梁某扔下铁锤离开了。因为之前梁某也曾威胁过其和范亚欢,其很气愤,所以这次梁某拿铁锤要打其,其就不跑了,也拿月刮走向梁某,给他施加压力,威胁他一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受害人与被告人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当庭付清;2、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本院调解笔录以及受害人梁某出具的收条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受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并符合缓刑条件,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蒙柳明审 判 员 罗信红人民陪审员 覃周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志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