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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井永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井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30号罪犯井永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作出(2005)青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井永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4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井永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井永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井永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井永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井永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