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魏菊英与乔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菊英,乔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02号原告:魏菊英,生于1963年9月1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乔光华,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菊英诉被告乔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菊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光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菊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魏菊英负担。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文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