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白小明与张为绵、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小明,张为绵,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小明,男,满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张春玲,女,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白小明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为绵,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小明因与被上诉人张为绵、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小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由上诉人白小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