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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章长平与梁超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长平,梁超云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章长平,农民。委托代理人:苏登峰。被告:梁超云。委托代理人:陈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长平诉被告梁超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长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长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长平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云审 判 员  王梅昌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