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章长平与梁超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长平,梁超云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章长平,农民。委托代理人:苏登峰。被告:梁超云。委托代理人:陈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长平诉被告梁超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长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长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长平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云审 判 员 王梅昌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