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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朕碧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朕碧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刑初9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朕碧,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徐航,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朕碧犯绑架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伟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志敏、吴刘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呙韵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朕碧及其辩护人徐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朕碧2015年因沉迷网络博彩输掉三十万元,并因此欠下大量债务。为偿还债务,颜朕碧于2015年9月24日中午驾驶车牌号为浙H119**的黑色现代牌轿车从湖滨返回市区途中,产生绑架儿童并向其家人勒索财物的想法。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颜朕碧驾车来到本市岳阳楼区求索西路加油站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独自一人走在爱尔眼科医院对面的人行道上,便将其定为绑架目标。随后被告人颜朕碧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尾随至杨某身后,一手捂住其嘴巴,一手将其夹在腋下强行拖上车放置在后排座位上。被害人杨某被强行带上车后不停挣扎反抗,并打开车门企图逃走,均被被告人颜朕碧制止。后颜朕碧用一根蓝色网线将杨某手脚捆住,并将网线的一端固定在车门把手上,再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某的头。在驾车离开现场之��,被告人颜朕碧持一把多功能小刀威胁被害人杨某不准乱动。随后颜朕碧将车开往岳阳县荣家湾方向,并将车停在荣家湾附近一非机动车道内,下车将被害人杨某转移至车尾箱内。被告人颜朕碧通过被害人杨某问到其母亲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使用手机软件“UU网络电话”自动生成的虚假号码联系杨某的母亲魏某某,要魏某某准备三十万元赎金,并威胁魏某某不交付赎金就去洞庭湖捞尸体。后被告人颜朕碧多次联系魏某某索要赎金,并约定魏某某带钱赶到花板桥步步高广场交钱。9月24日22时许,魏某某按照被告人颜朕碧的电话指引赶到花板桥交通驾校门口,被告人颜朕碧见到魏某某后企图索要赎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颜朕碧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颜朕碧予以判处。被告人颜朕碧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绑架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颜朕碧系临时起意,作案工具是平时放置在车上作其他用途的,且在绑架过程中没有伤害被害人,也未勒索到财物,系初犯、偶犯,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颜朕碧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朕碧犯绑架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颜朕碧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及其母亲魏某某的陈述���小刀、电线、手机等作案工具的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手机网络电话通话记录界面照片,手机通话详单,UU网络电话官网说明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徐猛、李诚、鲁敬、陆治国关于抓获被告人颜朕碧经过的证言;被告人颜朕碧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朕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朕碧犯绑架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朕碧系临时起意绑架他人,在绑架过程中没有伤害被害人,且未勒索到财物,又取得了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颜朕碧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颜朕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了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颜朕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朕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伟能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吴刘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呙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