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席广玉与国云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广玉,国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财保10号申请人席广玉。被申请人国云富,住望奎县。申请人席广玉因与被申请人国云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国云富所有的四头成年牛、20头圈养猪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望奎镇金家胡同社区金穗花园小区2栋1单元3层1号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国云富所有的四头成年牛、20头圈养猪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许变卖、转移。二、对申请人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望奎镇金家胡同社区金穗花园小区2栋1单元3层1号楼房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尉静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文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