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满朝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朝山,李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保6号申请人满朝山,农民。被申请人李亮亮,无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满朝山与被申请人李亮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满朝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亮亮所有的座落在兴凯湖农场学苑住宅楼面积118.75平方米价值60万元的门市,并用张修标名下的位于八五六农场青山中路南段四号楼建筑面积为88.04平方米楼房和邬纯健名下的位于兴凯湖农场广场综合楼722室建筑面积为80.08平方米楼房及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兴凯湖农场学苑住宅楼0112号面积为118.75平方米的李亮亮所有的门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