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广州圣威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圣威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圣威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村第四经济社工业区地段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庞涛。委托代理人:操翔,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明德,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乌石岭新金路97-99号。法定代表人:麦权坤。申请执行人广州圣威化妆品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67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长欣家化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679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炽辉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