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周子升与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子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法定代表人:吴昌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子升。上诉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温州市瓯海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温州市鹿城区,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