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38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82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苏永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负责人高吉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完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住建、国土、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10月19日把被执行人慈利县广福桥镇亮狮砂岩矿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经申请人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