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薛刚与青岛鸿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青岛鸿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07号原告薛刚,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丛壮、赵晴,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鸿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姜殿茂,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刚诉被告青岛鸿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刚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刚承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