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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齐某与关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关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02民初157号原告齐某。被告关某甲。案由:抚养纠纷。原告齐某诉称,2003年3月8日,原、被告经沧州市新华区民政局离婚,婚生女关某乙由被告抚养。由于被告再婚,不便与孩子共同生活。为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变更婚生女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女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二、如遇其他未尽事宜或者需要应时而变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