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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邓怡与卢胜东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怡,卢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8号申请执行人邓怡,武钢实业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卢胜东,武钢实验学校教师。关于邓怡与卢胜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怡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卢胜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邓怡支付人民币135,4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1,93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胜东银行存款人民币137,33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智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