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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8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贤勇与魏小弯、罗莲、厦门千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贤勇,魏小弯,罗莲,厦门千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57-1号申请执行人林贤勇,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魏小弯,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罗莲,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厦门千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76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罗良海。申请执行人林贤勇与被执行人魏小弯、罗莲、厦门千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00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源:百度搜索“”